聖保祿與法律

時至今天,保祿仍因他對「法律」的詮釋而受信徒和非信徒們所批評。

時至今天,保祿仍因他對「法律」的詮釋而受信徒和非信徒們所批評。猶太人稱「法律」為希伯來語「托辣」(Torah)。「托辣」可指在梅瑟法律內所規定的一切如梅瑟五書、訓導或啟示,尤指十誡。然而,保祿選用希臘語「nomos」一詞來形容法律。此詞不如「托辣」般有多重含義;保祿因不經常澄清其意思而被批評為不準確或草率。希臘教父奧力振(254年)估計,保祿書信中所使用的「法律」一詞有六種不同意思。保祿在羅馬書7章中毫不猶疑地轉換了「法律」的含意,故此,有人認為他堅稱基督使人從法律中獲得釋放的論調並不恰當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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