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官(Judge)

判官今日也多稱法官。希伯來文本沒有名詞,只是引用動詞「審判」的一種動態而充當名詞,按審判一詞也即平理之意......

判官今日也多稱法官。希伯來文本沒有名詞,只是引用動詞「審判」的一種動態而充當名詞,按審判一詞也即平理之意,即當有人發生了爭執時,由第三者來平理,平斷孰是孰非。如創16:5撒辣呼籲天主來為她及亞巴郎之間平理(參閱出2:13-14)。

當梅瑟把以色列民由埃及領至曠野後,凡百姓中發生的任何爭執案件,全由梅瑟一人審斷,這樣梅瑟似乎就無暇顧及他事,後接受其岳父的建議,才在民間選了千夫長、百夫長、五十夫長、十夫長,使他們隨時審斷百姓(出18:24,25,26),只把重大的案件留下,由他自己處理。此外由申17:9,12的經文看來,似乎司祭也有權審斷民間的案件。總之,由上述經文可知,以民中的判官制原是由梅瑟制定的。為此,在申1:15又重申前事,並且囑咐人民的判官,「無論是兄弟彼此訴訟,或與外方人訴訟,都應秉公審斷,......任何人都不要怕,因為審判是天主的事」(申1:16-17)。由最後這句話,可知立法者,以及審斷的標準,實際上是天主,因而人只不過是天主的代理者。因為人是天主的代理者,他也享有實際的權力,甚至判人死刑,如申16:12:「若有人擅自行事......或不聽從判官,應把這人處死」。

判官們:你們所作所為,必須慎重,因為你們處理訴訟的事,不是為人,而是為上主;你們在處理訴訟時,他必與你們同在。(編年紀下19:6)

偉人、判官、權貴,都應受敬重;但是他們之中,沒有比敬畏上主的人更偉大。(德訓篇10:27)

在若蘇厄死後,撒烏耳尚未被立為君王之前,以色列民中各個支派各自為政,在那時領導以色列民者為天主特選的人,希伯來文即稱他們為判官,不過他們的任務與使命,旨在拯救以色列民,而不在處理人民間訴訟的事,故思高譯本譯為「民長」。及至撒烏耳被選為君王時,審判民間案件的事,自然屬於君王(見撒下15:2-6)。在君王中,撒羅滿以他向上主求得的智慧審斷案件,堪稱斷案如神,故為當時以及後世的人所稱奇(見列上3:16-28)。

判官雖為反對我而開庭,
你僕人仍默思你的章程。
(聖詠集119:23)

不要謀求做判官,怕你無力拔除不義,而在有權勢的人前,恐懼畏縮,因而傷損你的廉潔。
(德訓篇7:6)

以後當君王背棄天主,敬拜邪神,不守正義時,天主興起了不少的先知。當先知指責君王時,尤其指君王斷案不公,並一再規勸君王要施行公正的審判(見依1:17; 3:13-15; 10:1-2; 耶6:13; 8:10; 22:3; 則22:6-7,12; 達13:5,53; 歐4:1-2; 12:1-2,8; 亞5:11; 米2:1-2; 3:1-4; 索3:1);而且先知預言未來默西亞必將秉公審斷一切(依11:1-5; 耶23:5; 33:14-15; 拉3:5)。

判官們!你們是否真正出言公平?
世人們!你們是否照理審斷案情?
(聖詠集58:2)

他們決坐不上審判官的席位,他們不懂得進行審判的程序;不會講解律例和正義,更不會發明格言。(德訓篇38:38)

此外,在智慧書也有不少論及應如何執行審判之事(如箴17:15; 24:23-25; 詠58:2-3; 82:2-4)。總之,由以上所引看來,判官因是代天主施行審判,故在以色列民中,判官享有很崇高的地位,因而在聖詠中稱他們為「神」(詠8:2,10)。以色列民中的判官是否終身制,因聖經上沒有明文記載,學者意見不一,不過可以確知的,判官決非世襲,如君王和司祭一般。

因為上主是我們的判官,上主是我們的立法者,
上主是我們的君王,他必拯救我們。
(依33:22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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