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字架(Cross)

十字架的希伯來文原意是「樹木,樹樁」之意,希臘文則有「木樁」意,所指卻是一種刑具,即是將犯人以繩索或釘子置懸木樁之上,使之受刑至死......

十字架的希伯來文原意是「樹木,樹樁」之意,希臘文則有「木樁」意,所指卻是一種刑具,即是將犯人以繩索或釘子置懸木樁之上,使之受刑至死。上邊的橫木是便利施刑起見為後來所加。兩木所造成之形式成「T」字狀,後來演變成拉丁形的「十」狀,及希臘樣式「十」狀。至於所謂之安德肋形「X」,則是後期公元十世紀中葉的產品。其垂直木幹上並有臀座,使犯人得以稍息,用以延長犯人的痛苦。初期的教友因這種臀座不太雅觀,乃將之自耶穌的十字架上除掉。至於普通所見的耶穌十字架上的腳凳,則無歷史文件可證。所有者只是來自六世紀末聖額俄略突爾斯的傳說記載。為一般受十字刑的犯人,他們的十字架都很低,以便於施刑,及易招曠野中之野獸來咬食犯人的肉,這便是古羅馬皇帝所慣用的「判受猛獸吞噬」的刑罰,只有特別嚴重的犯人,他們的十字架是高高豎立起來的,為增加他們的恥辱,不便野獸啃食其肉,而延長犯人在十字架上的苦刑。

據歷史的考據,第一次用十字架刑罰的人是波斯人,後傳給希臘人,迦太基人及羅馬人,後者在其所佔領的區域曾大量施用。在中國的刑具中,雖有刀、鋸、笞、杖、械、桎之類,但無十字架刑之存在。

「因著他十字架的血建立了和平。」
(哥1:20)

「我的天主, 我的天主,
你為什麼捨棄了我?」(詠22:2; 瑪27:46)

基督徒很早便用十字架來用作裝飾品,但這種習尚卻並非始自教友,而是遠在公元前亞述帝國時代的國王,如亞述巴尼巴即已用來作為裝飾品。其次考古學家在墨西哥古代的文化中,亦發現有同樣的習尚。至於印度人所用的卍形十字架之意義,則不得而知,可能是天文學的一種記號。

釘在十字架上(Crucify)的刑罰之用於巴力斯坦,是公元前二世紀中葉的事,在安提約古第四厄丕法乃(Antiochus Epiphanes,175-164 BC)時代。

它實施的步驟如下:先將犯人加以嚴厲的鞭刑,之後將其縛或釘於十字架的橫木上,使之自肩刑架之橫木遊街示眾,以生殺一警百之效。十字架的豎木已置在刑場,普通是在城外。當犯人在眾目皆睹的羞恥之下遊街之後,到達刑場,施刑者便將犯人連同橫木舉起,掛在豎木上,並以釘子或繩索將兩足連繫於十字架的豎木下端。

犯人在十字架上的苦刑,有時延長至數天之久,實在是難以言語來形容的痛苦。蓋肉身方面除了十字架的本身苦刑外,更有極度的口渴之苦,原因是鞭刑過後流血過多,汗流夾背,再加上炎熱的天氣;精神方面之苦亦是很大的,蓋赤身裸體懸於空中,任由來往的好奇人士,目睹嘲笑(若19:28-29)。受這種刑罰的人,大都是奴隸、逃犯及強盜。

這些犯人的死亡原因,按醫學家的證明,是破傷風抽筋及窒息,蓋犯人之四肢強力的被伸展在十字架上,而血液不能流通,於是大部的血淤積在胸肺之中,而迫壓心臟,使之不能再跳動而死。這其間的痛苦,實非筆墨所能形容,格外是犯人的明悟至死清醒。有時為使其速死,將其腿骨拆斷,或以長槍刺其心房(若19:31-34),更有下面生火將犯人燻死者。

「他雖然是天主子,卻由所受的苦難,學習了服從,且在達到完成之後,
為一切服從他的人,成了永遠救恩的根源。」(希伯來書5:8-9)
「耶穌苦像」米高安哲羅作品,現存於意大利佛羅倫斯「巴傑羅皇宮博物館 Bargello Palace」

死後犯人的屍體被留在十字架上,任飛鳥走獸來啄食。若犯人的家族或朋友,有人事關係,亦可獲得將已死之犯人卸下,領取犯人的屍首,加以掩埋(若19:38-40)。

罪狀由犯人自己佩戴示眾,或置於十字架上端,是非常簡短的文字,並且寫後不能再加修改。上書犯人之名字及罪名。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的上端註有以阿剌美、希臘及拉丁文寫的耶穌的罪狀:「納匝肋人耶穌,猶太人的君王」(若19:19)。

「父啊!我把我的靈魂交托在你手中。」 (路23:46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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